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、罷免
第一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。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,依照國家法律、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。
第二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決定本會在法律、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;
(二)選舉或者罷免會長、執行會長、副會長、常務理事、理事、監事、監事長、秘書長;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;
(三)審議理事會、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、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;
(四)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;
(五)對商會變更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;
(六)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;
(七)制訂或修改章程、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;
(八)決定終止事宜;
(九)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三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。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,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,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第四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;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。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,并向會員公告。
第五條 本會設理事會。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。
第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:
(一)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;
(二)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,并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;
(三)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;
(四)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、決算、變更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;
(五)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;
(六)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,并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;
(七)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,提議對會員的除名;
(八)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,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;根據秘書長提名,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、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,決定其報酬事項;
(九)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;
(十)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。
第七條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(情況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)。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,并向全體理事公告。
第八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;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,由執行會長、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。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。
第九條 理事會可根據需要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,設立常務理事會,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。常務理事會由會長、執行會長、常務理事組成。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,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六條規定的第一、二、四、五、六、七、九項職權。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;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,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。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。
第十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規則、程序:
(一)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;
(二)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;
(三)將通過后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準;
(四)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。
第十一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,由監事3名組成,其中設監事長1名,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。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,期滿可以連任。會長、執行會長、副會長、理事、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。
第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、執行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、監事、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遵守國家法律法規;
?。ǘ┰诒拘袠I領域內有較大影響;
(三)會長、執行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,秘書長為專職;
?。ㄋ模┥眢w健康,能堅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。
第十三條 本會的秘書長采用聘任制,由理事會負責招聘和解聘,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。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。秘書長是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當然成員,出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。
第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,執行會長一人,副會長若干人。會長或執行會長、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,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十五條 本會會長、執行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,會長連任不得超過2屆。
第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(或常務理事會)會議,情況特殊時也可以由執行會長、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;
(二)檢查會員大會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;
(三)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;
(四)執行會長可代會長行使以上職權。
第十七條 本會副會長、秘書長在會長、執行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,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。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,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;
(二)組織制定、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、決定;
(三)協調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開展工作;
(四)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;
(五)提名辦事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,報會長批準;
(六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(七)秘書長出席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會議。
第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。
(二)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、罷免;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。
(三)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,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。
(四)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,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。
(五)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。當會長、執行會長、副會長、常務理事、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,要求其予以糾正,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。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,接受會員大會領導,切實履行職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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